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系列纠纷案-(2023)沪0104民初 20065号 ,(2024)沪01民终16176号,(2023)沪0104民初23553号,(2024)沪01民终20447号
案号:(2023)沪0104民初23553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判员:杨锋
书记员:吴欣元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侯思铭,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昱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源、崔文辉,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除防水工程质保金外)15,776,850.64元;
二、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以856,299.56元为本金支付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15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2,162,971.3元为本金支付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
四、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4月期间水费25,000元、电费60,000元;
五、驳回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裁判时间: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案号:(2024)沪01民终16176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翟从海
审判员:吴丹、张沁
法官助理、书记员:赵雅丽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昱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辉、陶源,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铭、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立文,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790,681.77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76元,由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5元,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77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734.80元,由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8,500元,由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50元,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9,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35.8元,减半收取22,017.9元,由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992.9元,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
三、当事人就本案项下再无其他争议。
裁判时间: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号:(2023)沪0104民初20065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员:李嶔操
书记员:卜雯婷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立文,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昱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辉、陶源,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铭、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286,325.79元;
二、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286,325.79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为标准,自202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45,100.96元;
四、驳回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裁判时间: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号:(2024)沪01民终20447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翟从海
审判员:张沁、吴丹
书记员:刘则宇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幸谊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昱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源、崔文辉,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侯思铭,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