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关于“朝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苏02民初556号、(2021)民终1721号)
案号:(2020)苏02民初556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赵建聪
审判员:李骏、张浩
书记员:司淼淼
当事人: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运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都晶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宇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讯陶,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晶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恩典电动车配件商行
经营者:杨必玉
裁判结果:
一、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邢台市晶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1289482号、第1475138号“朝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企业名称“朝阳”二字后加上“市”字。
三、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中国橡胶》上刊登声明,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在该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承担)。
四、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邢台市晶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五、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邢台市晶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合理费用4万元。
六、驳回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号:(2021)苏民终1721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史乃兴
审判员:张长琦、唐静
法官助理:魏雯珺
书记员:张一然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运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晶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亮、侯思铭,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都晶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宇峰,经理
原审被告:北塘区恩典电动车配件商行
经营者:杨必玉
裁判结果:驳回朝阳新策橡胶有限公司、邢台市晶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