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罗娜首次认驰案件((2021)沪73民初162号、(2024)沪民终7号)
案号:(2021)沪73民初162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胡宓
审判员: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徐爱华
书记员:王双燕
法官助理:叶明鑫
当事人: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铭、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唯我美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紫衡、郭威,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臻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紫衡、郭威,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佳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翰文、郭晓晶,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唯我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922441号、第5922506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广州唯我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
案号:(2024)沪民终7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马剑峰
审判员:张莹
审判员:林佩瑶
法官助理、书记员:刘伟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唯我美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紫衡、郭威,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铭、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臻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紫衡、郭威,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佳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翰文,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