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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北顺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朝阳花冠轮胎有限公司、河北盛科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新平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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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8717号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北顺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朝阳花冠轮胎有限公司、河北盛科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新平车业有限公司案

案号    (2020)沪0110民初8717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芳芳、审判员:张呈
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法官助理:金珅亦                                                
书记员:高家炜                                                
当事人: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亮,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顺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朝阳花冠轮胎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盛科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新平车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顺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朝阳花冠轮胎有限公司、河北盛科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新平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河北顺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朝阳花冠轮胎有限公司、河北盛科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三、被告上海新平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四、被告河北顺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朝阳花冠轮胎有限公司、河北盛科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0元,被告上海新平车业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河北顺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朝阳花冠轮胎有限公司、河北盛科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六、驳回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时间: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