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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初1080号调解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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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闽05民初1080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审判长黄祥彪、审判员余卓立、洪颖雅

法官助理:陈琳

书记员:徐蓝蓉

当事人: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铭,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

被告: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被告:惠安县崇武镇博润贸易商行

调解结果:

一、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赔偿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00元,第一期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300000元应于2021年3月31日至 2021年8月31日期间每个月支付50000元;

二、若上述任一期未足额按时支付,则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有权按照赔偿金额21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不再追究本案所有被告的民事责任,并撤回本案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调解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