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5民初1080号调解书摘要
案号:(2020)闽05民初1080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审判长黄祥彪、审判员余卓立、洪颖雅
法官助理:陈琳
书记员:徐蓝蓉
当事人: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铭,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
被告: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被告:惠安县崇武镇博润贸易商行
调解结果:
一、赣州市京都啤酒有限公司赔偿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00元,第一期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300000元应于2021年3月31日至 2021年8月31日期间每个月支付50000元;
二、若上述任一期未足额按时支付,则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有权按照赔偿金额21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不再追究本案所有被告的民事责任,并撤回本案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调解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