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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19141号调解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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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沪0110民初19141号

案由: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合议庭:审判员金滢

法官助理:居义良

书记员:韩芳

当事人: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嘉逸,回亮,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西桂泉啤酒有限公司,广西亿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薪凯,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调解结果:

一、被告广西亿龙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该款被告广西亿龙食品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

二、被告广西桂泉啤酒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