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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苏民终736号裁判文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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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苏民终736号

案由: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合议庭:审判长刘莉、审判员史蕾、张长琦

法官助理:魏雯珺

书记员:杨蕾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现名:朝阳市天王轮胎有限公司);潘水则,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水岸名府2幢8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刚,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卞洁,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实习

原审被告:孙国清,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石村村钱家塘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幸,胡雪梅,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涉案法条: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