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沪0110民初8720号民事调解书摘要
案号:(2020)沪0110民初8720号
案由: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合议庭:审判长金滢、审判员王婷钰、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法官助理:居义良
书记员:韩芳
当事人: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侯思铭,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
被告:平原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杰,山东众成清泰(临邑)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幸,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调解结果:
一、被告平原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该款被告平原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8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7万元;
二、被告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该款被告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万元;
三、若被告平原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则有权将被告平原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被告平原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加收2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若被告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则有权将被告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被告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加收1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被告平原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百威”、“百威英博”字样;
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