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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5838号裁判文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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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沪0104民初15838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合议庭:审判长汪俭蓉、人民陪审员薛英、袁松庆

法官助理:无

书记员:卜雯婷

当事人:

"原告:上海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侯思铭,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国舜,周洵,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

一、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063,161元;

二、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3,063,161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驳回上海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时间: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